園內受傷,幼兒園是否承擔責任 |
發布日期:2018/3/4 發布者:佚名 共閱57515次 |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情況下,父母是監護人,對其負有監護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這里所說的“單位有過錯”,不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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