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
發布日期:2020/3/3 發布者:佚名 共閱46410次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4號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行為,加強注冊管理,保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申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注冊的過程。 第四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冊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建由食品營養、臨床醫學、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領域專家組成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審評專家庫。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注 冊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為擬在我國境內生產并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和擬向我國境內出口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 第九條 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條 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審評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對試驗樣品進行抽樣檢驗、對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和對專業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二條 核查機構應當自接到審評機構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等情況的現場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 第十三條 審評機構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四條 核查機構應當自接到審評機構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等情況的現場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 第十五條 審評機構可以從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審評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對審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論證,并形成專家意見。 第十六條 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報告、檢驗報告以及專家意見完成技術審評工作,并作出審查結論。 第十七條 審評機構認為申請材料真實,產品科學、安全,生產工藝合理、可行和質量可控,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科學、合理的,應當提出予以注冊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申請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受理機構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受理機構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予注冊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及附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第三節 變更與延續注冊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需要變更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變更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事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變更注冊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準予變更注冊申請的,向申請人換發注冊證書,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不變;不予批準變更注冊申請的,應當作出不予變更注冊決定。 第二十四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需要對延續注冊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延續注冊工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準予延續注冊的,向申請人換發注冊證書,原注冊號不變,證書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不批準延續注冊申請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注冊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第二十八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變更注冊與延續注冊程序,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臨床試驗 第二十九條 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由申請人委托符合要求的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臨床試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應當包括完整的統計分析報告和數據。 第三十條 臨床試驗應當按照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開展。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組織開展多中心臨床試驗的,應當明確組長單位和統計單位。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用于臨床試驗的試驗樣品和對照樣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四章 標簽和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進行標注。 第三十四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注冊證書內容一致,并標明注冊號。 第三十五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持久、醒目易讀。 第三十六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企業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第三十七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分類名稱或者等效名稱。 第三十八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在醒目位置標示下列內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安全。 第四十條 參與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申請受理、技術審評、現場核查、抽樣檢驗、臨床試驗等工作的人員和專家,應當保守注冊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依法辦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注銷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四十四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注冊證書,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四十五條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注冊人變更不影響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以及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事項,未依法申請變更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者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適用于0月齡至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適用于1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九條 適用于0月齡至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包括無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產或者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食品和母乳營養補充劑等。 第五十條 適用于1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營養配方食品、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非全營養配方食品。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配制供病人食用的營養餐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國嬰童招商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① 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為傳播更多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稿件侵權行為連帶責任。 ② 企業在本網發布內容,文責自負。 ③ 如您因原創、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聯系電話:010-57895369。 |
【關閉此頁】 【返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