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奶粉已成國內最安全的食品之一 |
發布日期:2020/2/25 發布者:佚名 共閱46369次 |
在生產方面。通過配方注冊制等一系列政策,國家食藥監總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實行許可管理制度,在中國境內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禁止以委托、貼牌、分裝等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所用的原料基粉必須是本企業自己所生產,不得外購;生產企業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產品配方需經食藥監總局注冊;產品符合強制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與此同時,國家相關部門還對國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實施月月監督抽檢;生產企業還必須接受國家食藥監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生產規范體系檢查、“飛行檢查”等措施的監管等。 而在流通領域,對嬰幼兒配方奶粉經營和銷售同樣進行嚴格監管。 2011年3月21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流通環節乳制品市場主體準入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作為特殊食品,在許可項目和注冊登記范圍中作為單項列出。所有經銷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必須具備規定的經營條件,建立電子檔案和產品追溯系統。文件同時規定,2011年7月底前未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一律不得經營嬰幼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出于對進口產品的信任,進口奶粉在中國的市場迎來突飛猛進,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進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和制度。 包括2013年4月28日發布《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要求其海外生產工廠需在國家認監委進行注冊。同時明確,2014年5月1日起,未經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乳品(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 2013年9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又發布《關于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4年5月1日起,未經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報驗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進口;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罐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對于國內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要進行大宗農產品進口備案;進口產品的品牌需經質檢總局備案;產品質量符合強制性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每批產品須提供原產國政府簽發的衛生證書和全項目檢測報告等。 2016年6月6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文件明確進口產品也納入注冊制的監管范圍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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